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集苏航(常州)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民初75号之二
原告:中集苏航(常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港口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成勇,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瑶,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朱振伟,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集苏航(常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中集苏航(常州)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集苏航(常州)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6元,减半收取计1063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童德清
审 判 员 孔玲玲
审 判 员 高 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钱 菲
书 记 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