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黄向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81民初48号
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雨润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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