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944号
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谷方6栋8层B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M017E。
法定代表人:邵江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一墨,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绘,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87990073A。
法定代表人:刘华栋。
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86元,合计4835元,由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1元,退还原告武汉雅翰乐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824元。
审判员  李恩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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