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446号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雨润广场12栋23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华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谱,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黄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铁山区冶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石教本。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石**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杏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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