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5439号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雨润广场12栋23楼23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华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继谱,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吉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卫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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