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

***与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8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
法定代表人:刘华栋。
原告***与被告湖北鲁智市政绿化古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孝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杨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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