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921财保22号
申请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上列十四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7867775.87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出具担保函为其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帅康建材有限公司、唐浩、袁川、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东文、唐伟民、汪小平、唐爱芝、刘忠、唐露露、袁华林、黄一鸣、唐金涛的银行存款17867775.8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鲁 萍
书记员 喻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