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3781号
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金桂大道花果山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43503160J。
法定代表人:彭大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水洪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1781620820。
法定代表人:唐金涛,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莲湖花园2期15栋17楼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ABA5M。
负责人:袁华林,系分公司经理。
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1元(已减半),由原告恩施市艳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黄泽勇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