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5922号
原告:建始县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长梁镇黄土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557013300H。
法定代表人:龙本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水洪新街,统一社会代码:914201131781620820。
法定代表人:唐金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莲湖花园2期15栋17楼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AABA5M。
原告建始县隆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隆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520元(已减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叶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覃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