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4民初106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盐都西一段1364号综合楼庞大汽贸综合楼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98861035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