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4执异1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98861035R),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丹阳街2号(普润产业博览城一期A1栋)A1-1-37铺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炬燊,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丹棱县。
本院在执行**与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杨成胜
审判员 华拥军
审判员 谢春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伍利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