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
被告:**,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盐都西一段1364号综合楼庞大汽贸综合楼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098861035R。
法定代表人:李利。
原告**与被告**、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付 毅
人民陪审员 倪 纯
人民陪审员 兰海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