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132**、自动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4民初132号
原告:**,男,汉族,住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
被告: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利。
原告**与被告**、自贡荣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自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