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3130号之一
原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傅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共计5872元,由原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静 人民陪审员 闫 伟 人民陪审员 王胜利
书 记 员 石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