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鄂0703民初1179号 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汉东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12幢20层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鄂州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被告需求向被告交付商品混凝土,经双方结算对账原告共交付各类商品砼4,657.5m3,总货款为1,943,503元,被告方已付1,500,000元, 还差欠443,503元,被告未付款遂引发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3,503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150,000元,剩余293,503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如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湖北鼎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还款次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未给付的货款本金及承担违约金20,000元。 本案受理费4,352元,由被告湖北明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