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1621行初7号
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麻店镇麻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民县开发区政务中心乐安三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惠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告已撤销本案涉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故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卫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魏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