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1执保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民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惠民县何坊乡五里周村,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惠民县麻店镇麻街村,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20)鲁1621执保52号裁定,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银行存款65万元。2020年1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惠民县巍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