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腾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经营者:许子文,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411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给付申请人款项43000.00元,诉讼费557.00元,执行费553.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411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洪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