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6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