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67号之一
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与耿瓷大道路口西300米路南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前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申请费520元由原告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