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67号 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与耿瓷大道路口西300米路南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长山镇前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天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