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6执保97号之一
申请人: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办事处二十里铺村。
经营者:***,业主。
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长山镇前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19077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19)鲁0306民初242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