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6民初242号 申请人: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办事处二十里铺村。 经营者:***,业主。 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前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周村顺腾商贸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3079.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3079.04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