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XXX、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6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 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平县新富锦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邹平县前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