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2民初566号之二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青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0635107966。
法定代表人:周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湖北霞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3栋3单元11-12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24694116A。
法定代表人:管祥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勇,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4元,依法减半收取2132元,由原告湖北富亿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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