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2民初368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王咀农村194号,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站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3栋3**11-12层1室,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君临天下B座15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诉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准许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并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申请将“判令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942547元及利息280684.6元,2022年9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1942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90000元”。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后),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秦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