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91民初431号之一
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3栋3单元11-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管祥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世纪大道19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依法作出(2018)粤1391民初4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天津大港支行账号为12×××51的存款1726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被告在建设银行天津大港支行账号为12×××51的存款172655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天津大港支行账号为12×××51的存款17265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邓赛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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