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391民初431号
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管祥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众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即1958元,由原告湖北富亿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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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邓赛花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