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2财保940号
 
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胡地亚于孜乡伊宁县合力彩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金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宏,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北京路新房大厦C1号商业办公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100,000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1,1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1年;
二、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伊犁迎客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聂    中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阿依努尔艾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