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40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一品墅C1号商业办公楼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阿热勒街四环外文博雅苑小区1号楼111/112室。
负责人:王海,该分公司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升,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俄勒扎洪木哈西,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仙艾力阿热拜,特克斯县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易居综合大楼B楼。
法定代表人:马旦尼亚提赛登,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易居综合大楼B楼。
法定代表人:铁力克公什拜。该服务站站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兴,男,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干部。
上诉人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杰工程公司)、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俄勒扎洪木哈西、特克斯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特克斯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以下简称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7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12日由审判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东升、被上诉人俄勒扎洪木哈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仙艾力阿热拜、被上诉人县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7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俄勒扎洪木哈西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俄勒扎洪木哈西、县水利局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俄勒扎洪木哈西死亡马匹的致死原因,仅有俄勒扎洪木哈西单方陈述,没有相关鉴定报告予以证实,一审判决仅以当事人单方陈述就认定涉案马匹系在管道塌陷处夹困而亡,认定依据不足。其次,一审判决对涉案马匹价值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涉案马匹死亡时是否怀有马驹胎、马匹大小等情况,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一审判决仅以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认定死亡马匹的价值,依据不足。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应适用过错原则。其公司施工的饮水工程已经过竣工验收,足以证实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应当由工程建设方对工程进行管理,其公司对于涉案工程不再负有管理责任,故对本次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认定其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适用法律错误。
俄勒扎洪木哈西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县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共同辩称,涉案马匹跌落的塌陷坑的确是涉案工程埋设自来水管道的地点,但由于埋设管道的当年冬天下雪较多,并且草场土质较松软,所以第二年开春时融化的积雪冲刷导致埋设管道处的土壤塌陷是自然原因造成,并非人为施工或管理因素导致,所以其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无过错,请求查明事实,支持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改判驳回俄勒扎洪木哈西的诉讼请求。
俄勒扎洪木哈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县水利局及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共同赔偿马匹损失4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县水利局及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系特克斯县水利局的直属单位,系特克斯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阔克铁热克乡查干萨依村水源工程的建设单位,该工程由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施工,施工期间为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30日,于2020年6月6日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6月22日完成工程结算。特克斯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阔克铁热克乡查干萨依村水源工程的部分工程段的输配水管网经过俄勒扎洪木哈西承包的草场。2021年3月26日清晨,俄勒扎洪木哈西发现其一匹怀有近10个月马驹胎的待产母马掉入经过其草场的查干萨依村水源工程中一段1.7米深的自来水管道塌陷处夹困而亡。2021年3月30日晚19时左右,俄勒扎洪木哈西发现其一匹怀有8个月马驹胎的母马掉入经过其草场的查干萨依村水源工程中另一处的一段1.7米深的自来水管道塌陷处夹困而亡。两匹母马死亡事故发生地相距十米左右,事发前地面平坦无异常,但地下有塌陷虚空现象。事件发生后,俄勒扎洪木哈西第一时间向阔克铁热克乡派出所、阔克铁热克乡兽医站报案,经阔克铁热克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经初步现场估算第一匹死亡待产母马价值25,000元,第二匹死亡待产母马价值20,000元。涉案两匹死亡待产母马已掩埋处理,塌陷两处自来水管道现场已由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于2021年11月修复。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俄勒扎洪木哈西两匹待产母马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两匹母马掉入塌陷的自来水管道内,该塌陷现场系地面平坦无异常,但管道坑内出现虚空,致使马匹掉入自来水管道内夹困而亡。虽然正杰工程公司和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表示其施工工程已经交付、验收结算完毕,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施工的特克斯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阔克铁热克乡查干萨依村水源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县水利局及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建设的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两匹待产母马死亡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建设单位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及施工单位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系县水利局直属单位、是特克斯县水利局设立的分支机构,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系正杰工程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对前述连带债务清偿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县水利局、正杰工程公司连带负责清偿。结合掉入自来水管道夹困而亡的两匹待产母马发现的死亡时间分别为清晨和傍晚,且系在俄勒扎洪木哈西自家草场散养的待产母马,俄勒扎洪木哈西理应对自己待产母马有适当照看注意义务,尤其是在夜间,故俄勒扎洪木哈西作为死亡待产母马的财产所有人,也应为自己照看注意义务不到位承担待产母马死亡的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综上,俄勒扎洪木哈西承担待产母马死亡损失30%的责任,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及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连带承担待产母马死亡损失70%的赔偿责任。二、关于涉案死亡马匹的价值问题。俄勒扎洪木哈西提交的阔克铁热克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载明:“经初步现场估算第一匹马2.5万元,第二匹马2万元”,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经法院释明是否申请委托对死亡马匹价格进行价值评估,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申请进行价值评估。法院认为,阔克铁热克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载明的马匹价格是根据其工作人员出第一现场并结合当地马匹价格进行评估得出的价格认定,在马匹的尸体不存在的情况下,阔克铁热克乡人民政府预估的价格具有较高准确性,故一审法院对两匹死亡待产母马的价值认定:第一匹死亡待产母马价值为25,000元,第二匹死亡待产母马价值为20,000元,合计45,000元。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俄勒扎洪木哈西死亡的两匹待产母马价值45,000元,因其承担财产损失30%的责任,故因两匹待产母马死亡产生的13,500元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及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连带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俄勒扎洪木哈西因两匹待产母马死亡经济损失的3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俄勒扎洪木哈西因两匹待产母马死亡损失31,500元;二、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对判决第一项义务履行不足部分,由县水利局、正杰工程公司连带清偿;三、驳回俄勒扎洪木哈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主张侵权人的构筑物塌陷致其财物损害责任,因此本案案由应当为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本案各方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正杰工程公司和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对于涉案马匹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二、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死亡马匹价值认定是否合法有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正杰工程公司和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对于涉案马匹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问题。首先,县水利局和农村饮水工程服务站明确承认涉案马匹跌落地点是其建设的输水管网上方的土壤塌陷地段,该事实与俄勒扎洪木哈西的陈述和事发后当地警务部门查实并出具证明反映的事实一致,故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提出的一审判决仅以当事人单方陈述认定涉案马匹系在管道塌陷处夹困而亡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施工的涉案饮水管网改造工程尽管竣工验收合格,但该竣工验收仅是对自来水管网改造施工工程的验收,并不代表对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已填埋自来水管网的土壤回填质量的验收。尽管涉案马匹跌落地点位于草场,土质较为松软,即便有草场冬天积雪在春天融雪因素存在,但马匹坠落事故发生的两个地点,均为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施工的饮水管网填埋后地段,并且塌陷坑深度约1.7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涉案塌陷坑的形成是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自来水管网施工后回填土壤未夯实紧密造成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管网施工后回填土壤作业存在质量缺陷,对于涉案马匹跌落死亡存在过错责任。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关于其对于马匹死亡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关于涉案死亡马匹价值认定问题。涉案马匹跌落死亡后,俄勒扎洪木哈西已将事故后当地公安部门及兽医站报案,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后的事发经过以及兽医站技术员根据死亡马匹品种、年龄、身体状况所做鉴定后认定的价格意见,当地乡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出具了一份证明,该证明记载了死亡马匹死亡经过、马匹的状况及估算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的规定,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并未提出足以推翻乡政府证明中记载的死亡马匹估算价值的相反证据,并且截止诉讼时死亡马匹已掩埋处理,已不具备价值评估的客观条件。因此,一审判决根据乡政府出具的证明认定涉案死亡马匹的价值合计45,000元,符合证据认定规则和本案实际,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正杰工程公司、正杰工程特克斯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然对本案案由认定有失妥当,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由上诉人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政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阿依伯塔赛力江
书记员麦迪乃姆艾拜杜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