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5763号
原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222号新房·一品墅C1号商业办公楼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佳苑门面房1-10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旭祯,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杭平新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曹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