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215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222号新房一品墅C1号商业办公楼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高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