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3632号 原告(反诉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合作区北京路3222号新房一品墅C1号商业楼17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川,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佳苑门面房1-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本诉诉讼费用后,其未在七日内缴纳,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反诉原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缴纳反诉费用时,明确表示不缴纳反诉费用,同意反诉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伊犁正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合盈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沈 玲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