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民初1123号
原告:叙永县***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和平社区和平大道107号(香颂湾二区49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4MA68Y2BQ9F。
经营者:李天诚,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叙永县新区。
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68号2栋1单元26层2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304475。
法定代表人:王霄。
被告:凉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巴普镇达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356314502K。
法定代表人:李永俊。
被告:四川省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4楼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95057。
法定代表人:晏光恒。
被告:陈定英,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陈茜,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原告叙永县***品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定英、陈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原告叙永县***品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定英、陈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叙永县***品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名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凉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定英、陈茜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叙永县***品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书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