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81民初499号
原告:湖北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办事处纺新街**(14)。
法定代表人:杨耀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锐,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荣,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翼天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
法定代表人:曾安娇。
原告湖北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武汉翼天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湖北屹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太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