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7524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特别授权),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国,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30栋1单元1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3XN。
法定代表人:江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波(特别授权),武汉市黄陂区盘龙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王庆国、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庆国、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俊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堂久
书 记 员 谭雨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