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民初5237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实律师。
被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
法定代表人:江维。
被告:***,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诉被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聚满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