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617号
原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30栋1单元1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09082933XN。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系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205MA4KWY2B2F。
法定代表人:程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自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湖南省株洲市看守所,而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中止本案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