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程家墩金龙四季阳光二期30栋1单元1层2室。
法定代表人:江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37号。
法定代表人:程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湖北展博飞翼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富洋时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税额不能抵扣损失155035.47元、支付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25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1月14日、月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无财产。
3、2022年2月11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2年3月30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75678.72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105民初6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王文兵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邱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