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龙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民初149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世香,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阮春香,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湖北龙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3722747560W。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邓臣连。
原告***与被告***、阮世香、阮春香、湖北龙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阮世香、阮春香、湖北龙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2-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阮世香、阮春香、湖北龙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 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