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民初7988号之一
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0811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68-1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军、宋慧敏,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871735025,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源街道恒业三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4345元,保全申请费2983元,合计7328元,由原告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