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25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潜江市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清远路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5625053K。
法定代表人:李庶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春明。
被告: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向阳友谊路**G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5824721700。
法定代表人:尹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潜江市吉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拓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田浩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