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保300号
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730660844A。住所地滨州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本院在执行滨州市沾化区**建筑公司与**一案中,经本院查明,**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725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边清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