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万鹏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神农架林区某某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9021民初120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下谷坪乡炎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399479235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1年3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原告神农架林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19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镇人民政府制定《坪阡古镇民居外立面特色打造实施方案》,对***坪阡古镇移民搬迁户实施统一的外立面特色打造工程,工程经费采取移民搬迁户自筹与政策性补贴方式,即政府补贴70%,个人自筹30%。方案步骤包括公示、申请、批准、施工、验收、补贴(根据户型定额补贴)。方案制定后,***政府采用统一模式与神农架九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公司)、400余户搬迁户各自分批签订协议书,由各搬迁户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外立面特色施工。完工后,由***政府城建办、***政府、九九公司统一验收。搬迁户向***镇财政所办理70%补贴款领取手续,领到款项后转付施工单位。***系坪阡古镇移民搬迁户之一,2017年8月10日,***、***政府、九九公司签订《坪阡古镇民居外立面特色打造协议书》,其户型为“二开间三面”,政府补贴金额50500元。***根据政府方案将房屋外立面改造工程承包给**公司,**公司组织人工、购买材料进行施工。2017年12月8日,***房屋外立面工程完工,***政府城建办、九九公司、***政府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意见为合格。2018年1月4日,***收到政府补贴款50500元后转付**公司,但***本人应当承担的19500元至今未付。 被告***口头辩称,1.同意支付**公司下余工程款,但**公司施工时对墙面没有做防水漆,应予扣减;2.其房屋外立面的工程量小于相邻其他房屋工程量,但个人承担的工程款均为19500元,显属不公平。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提供的照片3张、视频2段,拟证实**公司装修存在漏项的事实。**公司对照片和视频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外立面装修工程于2017年12月8日完工,且经验收合格,***现提出装修存在问题已超过了质量异议期。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证据效力和证明目的,将在判决理由部分具体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政府制订《坪阡古镇民居外立面特色打造实施方案》,对***坪阡古镇移民搬迁户自建房屋实施统一的外立面特色打造工程,工程价款采取移民搬迁户自筹与政府政策性补贴方式,即政府补贴70%,个人自筹30%;方法步骤包括公示、申请、批准、施工、验收、补贴,补贴标准是根据户型定额补贴,其中二开间三面(正面、后面、侧面)外立面装饰建设估算造价65000元。装修方案制订后,***政府、九九公司拟定《坪阡古镇民居外立面特色打造协议书》与移民搬迁自建户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各移民搬迁自建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外立面特色施工。2017年8月10日,***与***政府、九九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协议约定***补贴户型为“二开三面”,补贴金额50500元。协议签订后,**公司组织人工、购买石材进行施工,2017年12月装修工程完工。2017年12月8日,***向验收组申请验收,验收组意见为“验收合格”,同时备注“二开三面45000元、石材5000元”,***政府城建办公室、九九公司意见为“同意验收组意见”,***政府于2018年1月4日在验收表上出具“同意验收”的意见。同日,***在***镇财政所办理装修补贴款领款手续,领取50500元(含石材款5000元)转交**公司,***个人自筹部分19500元,即外立面工程造价的30%至今未付,**公司遂于2022年3月1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与***政府、九九公司签订了《坪阡古镇民居外立面特色打造协议书》,并按照约定自主选择**公司为施工单位对其房屋外立面进行改造装修,**公司组织人工、购买石材对其房屋外立面进行了装修施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合同对价,故**公司主张***支付其个人负担部分的工程款195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工程完工后,***申请验收,***政府、***政府城建办、九九公司共同验收后出具验收合格的验收意见,***认可施工验收并实际使用房屋至今,现其辩称房屋外立面装修存在漏项、质量不合格的抗辩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之规定,关于计息标准,本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予以计算,关于计息起算日,本院认为竣工验收之日为应付工程款之日,应作为计息起算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神农架林区**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5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卫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