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6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519号晟蓝花园B栋3层商。
法定代表人:周长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近法,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第3座14层办公1号房(8)。
法定代表人:丁志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6元,由上诉人武汉腾海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一凡
书记员李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