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8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3号楼(南办公楼)13层1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1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