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7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23号楼(南办公楼)13层1601。
法定代表人:丛建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第3座14层办公1号房(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一恒博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4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上诉人北京爱上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