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稿)
(2018)皖1202执383号
合肥天亚建筑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武义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 此 通 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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