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3742号
原告:***,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灵,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1968年1月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紫薇苑1幢一、二层1-07、08、09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47818。
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枝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龙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