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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市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执行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0)琼9006执1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市兴隆镇兴梅大道旁东侧悦隆庄。
法定代表人:潘光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紫苑1幢一、二层1-07、08、09号房。
法定代表人:官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6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涉案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二、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289716元,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4246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完整的涉案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本案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工商管理局及其企业所在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一、(2017)琼9006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一项内容行为执行已履行完毕;
二、对(2017)琼9006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金钱给付行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符浩军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曾练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殷诗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符史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